
废气排放浓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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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要求:样品数量及规格等视检测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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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放浓度检测是环境监测体系中对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体中污染物含量进行定量分析的关键环节,通过科学手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该检测涵盖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如SO₂、NOx、CO)、挥发性有机物(VOCs)及重金属等指标,采用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技术路线,需遵循HJ 75-2017等标准规范,广泛应用于工业锅炉、化工厂、垃圾焚烧设施等场景,为环境执法和企业污染防治提供数据支撑。
废气排放浓度检测项目介绍
废气排放浓度检测是针对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污染物进行定量分析的强制性环境监测项目。其核心目标在于评估污染源是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及行业特定限值要求,覆盖颗粒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典型污染物。
该项目实施需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采用等速采样原理采集烟气样品,通过重量法、化学分析法或在线监测技术完成污染物浓度测定。检测结果直接关联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环保税征收,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应用场景包括火电厂脱硫脱硝设施验收、化工企业VOCs治理效果评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核查等。检测机构需持有CMA资质,技术人员应具备烟道采样特种作业资格。
废气排放浓度检测范围
检测范围涵盖工业生产固定源排放的所有气态和颗粒态污染物,具体包括:燃料燃烧产生的SO₂、NOx、烟尘;生产工艺排放的HCl、HF、NH₃等无机气体;苯系物、非甲烷总烃等有机污染物;以及铅、汞、镉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
根据排放方式差异,检测分为有组织排放(通过烟囱/烟道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设备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两类。有组织排放检测需在规范采样平台进行,检测断面应避开弯头、变径管等湍流区域,保证采样代表性。
特殊行业需执行专项标准,例如垃圾焚烧厂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检测二噁英类物质;水泥行业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重点监测颗粒物和氨逃逸。
废气排放浓度检测所需样品
采样类型包括瞬时样品和连续累积样品:气态污染物多采用吸收液吸附或气袋采集瞬时样品;颗粒物需使用滤筒进行等速跟踪采样,采集时间通常不少于1小时;二噁英等特殊污染物要求连续采样3小时以上。
样品采集需使用经计量检定的专业设备,如玻璃纤维滤筒(用于颗粒物)、多级冲击式吸收瓶(用于酸性气体)、苏玛罐(用于VOCs)。采样前后需进行设备气密性检查、空白样制备等质控操作。
样品保存运输严格执行HJ/T 397-2007规范,气态样品应在4℃避光保存,含挥发性有机物样品需添加稳定剂,所有样品需在48小时内完成实验室分析,二噁英样品需冷冻保存并15日内送检。
废气排放浓度检测所需设备
现场检测设备体系包含四大模块:烟气预处理系统(包括加热采样管、冷凝除湿装置)、流量控制单元(皮托管压差计、转子流量计)、污染物采集装置(滤筒夹、吸收瓶组)及工况监测仪器(温度传感器、O₂分析仪)。
核心设备包括3012H型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实现等速采样)、红外气体分析仪(实时监测SO₂/NOx)、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VOCs组分分析)。二噁英检测需配备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仪(HRGC-HRMS),检测限达fg/m³级。
设备管理严格执行JJG 968-2002检定规程,采样前需进行流量校准、气密性测试,在线监测设备每季度需用标准气体进行全系统校验,确保测量误差控制在±5%以内。
废气排放浓度检测流程
标准检测流程分为六个阶段:前期调查(获取企业生产工艺、治理设施信息)、现场踏勘(确认采样平台规范性)、检测方案编制(确定采样点位、频次)、现场采样(同步记录烟气参数)、实验室分析、数据审核与报告出具。
现场操作严格执行"三同"原则:同一工况、同一时段、同一断面进行多批次采样。对于波动较大的排放源,需按HJ 75-2017要求进行3个有效样品的采集,结果取平均值。
数据处理需进行温度、压力、含氧量等参数的工况折算,参照GB/T 16157将实测浓度转换为标准状态下的干基浓度,二噁英检测数据还需进行毒性当量换算。
废气排放浓度检测技术与方法
颗粒物检测主要采用重量法:使用经恒重的玻璃纤维滤筒捕集颗粒物,实验室用万分之一天平称量差值,结合采样体积计算浓度。该方法准确度高但耗时较长,检测周期约3个工作日。
气态污染物检测技术呈现多元化:SO₂采用甲醛缓冲溶液吸收-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NOx使用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79);VOCs则通过苏玛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进行组分分析。
新兴技术如差分吸收光谱(DOAS)、可调谐二极管激光吸收光谱(TDLAS)等在线监测手段逐步推广,但执法监测仍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二噁英检测采用同位素稀释高分辨质谱法,实验室需符合ISO 17025认证要求。
废气排放浓度检测标准与规范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类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涵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常规污染物,是环境执法的核心依据。
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详细规定CEMS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维护要求,明确数据有效性判定规则,适用于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
HJ 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针对超低排放改造企业,优化了采样枪加热温度控制(120±10℃)、采样时间(累计不少于1h)等关键参数,提高低浓度检测准确性。
HJ 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建立VOCs的117种组分分析方法,规定Tenax吸附管采样流程,方法检出限可达0.5μg/m³。
HJ 77.2-2008《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要求采样体积不少于10m³,使用XAD-2树脂和聚氨酯泡沫组合采样,实验室检测需达到m/z分辨率≥10000。
EPA Method 29《金属及颗粒物排放检测》:国际通用的重金属检测方法,采用冲击瓶串联采样系统,可同时捕集颗粒态和气态重金属,国内对应标准为HJ 657-2013。
ISO 12141:2002《固定源排放-低浓度颗粒物质量浓度的测定-手动重量法》:规定滤膜恒重条件(温度20±1℃、湿度50±5%RH)、平衡时间(24h)等关键质控点,适用于欧盟标准检测。
HJ 1131-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推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应用,明确仪器性能指标(示值误差≤±5%)、干扰试验等验证要求。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确立经典的预测流速法采样程序,规定圆形烟道分环采样原则,仍是现行有效的基准方法。
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系统规定监测准备、现场采样、质量保证等全流程要求,特别强调工况核查(生产负荷≥75%)对数据有效性的影响。
废气排放浓度检测服务周期
常规检测项目服务周期为5-7个工作日:现场采样1天(含工况核查),实验室分析2-3天(常规理化指标),数据审核1天,报告编制1天。涉及二噁英等特殊污染物需延长至15-20个工作日。
在线监测比对检测周期较短,通常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同步进行手工监测与在线设备数据采集,实验室优先处理比对样品,确保及时出具合规性评估报告。
应急检测服务可压缩至72小时内:针对环保举报或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绿色通道,采用快速检测设备(如PID检测仪)现场初筛,同步送样实验室优先检测,部分参数可提供24小时加急服务。
废气排放浓度检测应用场景
重点行业环保验收:在钢铁、水泥、火电等行业新建或改建项目竣工阶段,对除尘、脱硫、脱硝等治理设施进行性能测试,确保颗粒物、SO₂、NOx等指标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如颗粒物≤10mg/m³)。
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核查企业实际排放浓度是否与许可证载明许可限值一致,特别是VOCs重点管控企业需每月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环境执法证据采集:针对群众投诉的异味污染、可见烟羽等事件,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突击检测,锁定苯系物、氨气等特征污染物超标证据。
碳交易市场数据支撑:通过CO₂连续监测系统(CEMS)获取碳排放基础数据,配合烟气参数检测(流速、温度、湿度)计算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全国碳市场MRV(监测、报告、核查)要求。